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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下发的《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京教人[2005]32号)、《北京市高等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京人发[2005]37号),实行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实现教师职务由评审向聘任的过渡,保证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聘任原则
第一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任的合一。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维护和保障教师根本利益和学院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学院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用人制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以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为前提,以学院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设置岗位,以服从学院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的需要。岗位设置向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倾斜。
第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水平条件并重,对应聘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履行现职情况等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
第五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院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院教师、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
第二章 聘任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聘委会”),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院长任主任,聘委会人数11人。学院聘委会的职责是:
(1)组织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各类人员聘任和考核工作的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3)根据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和考核组的评议意见及聘任意见,对教授、副教授、讲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择优提出拟聘人选;
(4)组织、指导、监督系部聘任考核组的工作及年度考核工作;
(5)负责与教师职务聘任相关的其他工作。
学院聘委会下设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聘任工作办公室”)和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条件审核组(以下简称“审核组”)。聘任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教师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审核组设在科研处。审核组成员由人事处、科研处协商聘请若干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按照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学术条件和续聘学术条件对应聘教师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专业成立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组(以下简称“聘任考核组”),由相关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教授、副教授代表组成,人数为5-7人,推荐1名相关系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人选由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聘任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建议方案;
(2)负责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3)受学院委托,根据学院批准的各类教师职务岗位设置方案(职数)、教师职务岗位聘任条件和考核意见,择优提出拟聘中级、初级教师职务岗位的人选并报人事处审核;
(4)负责本部门与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院聘委会下设学科评议组。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设置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表演、社会科学四个涵盖若干相关专业的学科评议组,一般由本学科领域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9人。学科评议组设组长一人。(人选由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学科评议组的工作职责是:
(1)受理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述职报告并进行专业答辩;
(2)对应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行评议。对其学术成果、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结果排序提出岗位聘任的推荐意见,上报学院聘任工作办公室(人事处)。拟聘任意见作为学院聘委会决定聘任人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学院提出拟聘岗位信息,向校内外公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实行公开招聘。
第十条 个人申报。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校内外各类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拟招聘岗位的所在部门提出应聘申请,经系部初审后,填写《中国音乐学院拟聘任岗位申请表》,上报聘任工作办公室(人事处)。
第十一条 条件审核。审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条件进行审核;教务处负责应聘人员教学工作量的审核,并提供教学事故情况和学生评课情况;科研处负责应聘人员科研成果的审核;研究生处负责应聘人员研究生教学情况的审核;学生处负责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情况的审核;人事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岗位聘任条件合格者填写《中国音乐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应聘人员的所有相关材料审核结果送交聘任工作办公室(人事处)。
第十二条 公示材料。学院聘任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公示应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教学科研业绩材料。
第十三条 聘任考核组考核推荐。聘任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将应聘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反馈到聘任考核组。聘任考核组负责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聘任考核组召开会议,根据应聘人员申报材料及考核结果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结果排序提出岗位聘任的推荐意见,上报学院聘任工作办公室(人事处)。
第十四条 同行专家鉴定。应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的科研成果代表作论(文)著2份需经3位校外同行专家鉴定。鉴定材料实行匿名鉴定,由学院聘任工作办公室(人事处)统一组织送审。鉴定意见供学科评议组评议及学院聘委会聘任参考。
第十五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应聘高级职务人员须向学科评议组介绍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并就围绕所从事学科的专业方向进行相关问题的答辩。学科评议组根据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和本人的自我陈述、答辩情况,对其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结果排序提出岗位聘任的推荐意见,上报学院聘任工作办公室(人事处)。
第十六条 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综合评议。根据学科评议组的评议意见和聘任考核组推荐意见,学院聘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中级以上职务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提出拟聘任人选,并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院务会议审定聘任人员。召开院务会议审定学院聘委会提出的拟聘任人选意见,确定聘任人选。院长或院长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书,并颁发聘任证书。聘任结果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八条 已在相应岗位承担相应职责的人员,申请聘任或续聘同级职务时可不提交外语、计算机、学历学位证书等资料,不进行同行专家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学院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科评议组评议推荐,学院聘委会综合评议推荐后,院务会审定直接聘任。
第二十条 教师职务聘任期限暂定为三年,合同终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对签订中短期聘用合同人员将逐步做到合同聘任、岗位聘任和职务聘任合一。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聘任期内,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并按照北京市人事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所聘人员在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和规定的各项任务的业绩情况和学术成果,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对于考核合格者可以申请续聘,学院按照岗位需要,择优聘任的原则,按学院规定的聘任程序聘任通过后,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用合同。是否续聘意见应在合同期满30天之前书面通知本人。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职务聘任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解除或不续聘其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合同:
1、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
2、“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教育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并经学院教务处确认的;
3、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院规定教育教学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当年出现严重及以上教学或管理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4、拒绝担任学生班主任、辅导员或学生班主任、辅导员工作考核不合格人员;
5、教授、副教授不讲授本科生课程,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6、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学院者。
第二十四条 对于接近离退休年龄或确因工作需要,并按规定办理延缓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可列为应聘人员,其聘期一般不超过其离退休年龄或延聘期限。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再聘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 聘任上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律自聘任之日的次月按照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在2005年以前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首次签订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有较高职务聘到较低职务的,其国家工资及相关待遇不变。
第五章 聘任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科评议组、聘任考核组和学院聘委会,都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具体意见。投票结果为:同意、不同意、弃权。每次会议的出席者必须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其结果方为有效。同意票必须超过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方为通过。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第二十八条 学科评议组、聘任考核组和学院聘委会的成员对聘任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对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评议意见、评议会议讨论情况及工作具体进程均为保密范围。各级聘任组织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实行全程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应聘人员在职务应聘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如已受聘,学院有权解聘,情节严重的,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二)谎报所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
(三)伪造、谎报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成果;
(四)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
(五)恐吓或贿赂各级教师职务聘任组织的成员;
(六)有其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各级教师职务聘任组织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评审、聘任程序和聘任条件开展工作,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程序和要求、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聘任组织中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职务聘任工作必须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市教委、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和学院教职工的监督,教师对职务岗位聘任发生争议可向学院纪委(监察)部门进行申诉,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非教师系列的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程序为:参加社会化评审或相关系列评审,取得资格后,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参照本办法之相关规定履行校内聘任程序。聘任通过后发放聘书,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聘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国音乐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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