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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教师晋升职务岗位聘任基本条件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7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为:高校教师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其他按岗位需要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社会化评审的规定,参加社会化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与待遇挂钩),再依据学校规定的岗位设置及基本条件应聘。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表现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或造成不良影响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学校不得聘期为教师职务。

第四条  学历学位及任职年限

自2006年起,我校受聘各级教师应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及相应的任职年限。

1、正高级(教授、研究员):

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作曲及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专业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

2、副高级(副教授、副研究员)

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中级职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中级职务。

3、中级(讲师、助理研究员)

具有博士学位;

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初级职务;

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者双学士学位,并担任3年以上初级职务;

具有学士学位,担任4年及以上初级职务。

受聘教师系列: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取得本科学历(1982年及以后普通高校毕业生应获得学士学位),尚未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高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者,均应通过研究生主要课程学习,取得结业证书。

4、初级(助教、研究实习员)

具有硕士学位,半年见习期满;

具有学士学位,一年见习期满。

第五条  学科与专业基础

基本要求:具备本学科(专业)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自2006年起,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非相关学科(专业)毕业人员,受聘教师高一级职务岗位,须进修完成4门以上所申报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成绩合格。

第六条  外语能力

1、受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证书;受聘讲师、助理研究员(含其他系列副高)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证书;受聘其他系列中级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证书。

2、获得硕士学位受聘(认定)讲师及相应中级职务,一般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四级证书。

3、从事外语教学的专任教师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第二外语相应级别证书。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免于外语考试(京人发[2004]96号):

①取得外语(从事翻译工作人员及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职务。

②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务;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务。

③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人员,首次参加职务聘任。

④申报本系列副高级职务评审时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含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考试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申报本系列正高级职务聘任。

⑤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Ⅰ)级者申报中级,通过高(A)级者申报高级职务。

⑥1966年及以前考入大学,现从事民族声乐和民族器乐的教师,经上级批准可以免试外语。

部委划转院校参加当时所在部委组织的职称聘任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仍有效,认定依据为受聘人员当年外语成绩合格证书或其人事档案内当年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表中记载的有效外语成绩。

第七条  教育技术与计算机能力

1、根据《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3]52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评聘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和实验技术系列人员,中级须取得一级教育技术合格证书;高级须取得二级教育技术合格证书。其他免试规定不再执行。

2、受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规定《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依据社会化评审要求参加相应级别“计算机模块”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任务,且教育教学质量合格;

2、受聘于高校教师系列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要求,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学年系统承担一门以上本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讲授。教授原则上应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且成绩显著;

4、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或者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考核要求,经学校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续聘或者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留学、进修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另行要求。

5、非高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的教师岗位,须经过1年以上高校教学实践,按拟聘岗位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学科评议组评议后实施聘任,其教学经历可不受规定限制。

6、任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年平均不少于72学时。

第九条   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教师职务任职学术基本条件

第十条   教 授

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作为硕士生导师一般应独立培养过一届以上合格的硕士生,应独立讲授过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第1项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备第2-4项条件之一项的要求。

1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5篇以上(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3篇,并发表在本专业学术核心期刊上)。

作曲及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也可执行以下要求:

论文和创作作品累计5篇(部)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本专业学术核心期刊)。创作作品应是作为主要完成人的公开发表的创作作品,作品不少于10分钟,须提供相关证明。

表演艺术专业教师也可执行以下要求:

论文和艺术实践成果累计5篇(个)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2篇(本专业学术核心期刊至少1篇)。艺术实践成果指在大型歌剧中担任主要配角或公开举行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大型专业音乐会中担任独唱、独奏或公开举行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大型专业音乐会中担任指挥(需提交歌剧或音乐会的节目单);或提交正式出版的个人作品专辑。(需提交节目单和获奖证书)

2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2部(以封面署名前二位为准,不含业余音乐考级教材和音乐普及读物);

3获省部级(含)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奖、科研成果奖2项(排名前三位);

4公开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立或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副教授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开拓新领域的初步能力,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第1项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具备第2-4项条件之一项的要求。

1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作曲及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也可执行以下要求:

论文和创作作品累计2篇(部)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1篇(专业学术核心期刊),另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创作成果至少1项(作品不少于10分钟,须提供相关证明)。

表演艺术专业教师也可执行以下要求:

论文和艺术实践成果累计2篇(个)以上,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论文至少1篇(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另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艺术实践成果1项。(艺术实践成果指:在大型歌剧中担任主要配角或公开举行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大型专业音乐会中担任音乐作品独唱、独奏或公开举行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大型专业音乐会中担任指挥(需提交节目单);或提交正式出版的个人作品专辑(需提交节目单和获奖证书)。

2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以封面署名前二位为准,不含业余音乐考级教材和音乐普及读物);

3获省部级(含)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奖、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三位);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第十二条  讲 师

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基本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完成本专业教学工作和从事研究的能力,应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第1-4项条件之一项的要求。

1、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2、  参加校级科研项目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3、  获校级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准);

4、  提供创作成果或艺术实践成果1项。(见前规定)

第十三条   

能够完成本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

 

第四章    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关于破格条件

对于不具有规定的学历(学位)等要求,依据京职改办字[1997]026号文件规定,任现职以来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人员,符合上述任职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务。破格推荐人员必须是在现职务任期内曾在年度考核时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

1、教学或教书育人成绩卓著,获得国家级奖项或获得部委、省级奖励2次以上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2、在对社会科学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经济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突出成绩和显著社会效益的(以省部级以上获奖或鉴定证书为准

3、本人在重大国际国内比赛(应相当文华奖、金钟奖级别)中获奖(前三名);;

4、在教学工作中成绩显著,两名以上学生在国内外重要比赛(应相当文华奖、金钟奖级别)中取得前三名优异成绩;

5、国家级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6、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承担者(排名前2位),通过鉴定或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提供科研验收报告)

7、在本专业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取得国家专利并已被实践证明成效显著者;

以上规定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任现职以前或在此规定以外获得的奖励可作为参考条件,不能作为破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结合本系列要求,参照本规定相应岗位级别要求执行,其中正式发表学术研究论文为必备条件。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中国音乐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20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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