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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校依据北京市人事局下发的《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京人发[2005]44号)确定的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设置原则,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设置方案,报市教委、人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高级职务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高校应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总数内,以学科建设为基点,以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合理配置教育人才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的原则是:
1、按需设岗的原则。应根据学校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任务,兼顾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按照重点建设学科专业、一般学科设置岗位。鼓励新专业和公共基础专业。
2、精简效能的原则。应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保证岗位的满工作量工作,做到岗位的职、责、权相统一,发挥岗位的最佳效能。
3、结构合理的原则。应根据岗位的工作特点、专业要求和责任大小,合理确定正、副高级职务岗位的比例,形成梯队管理模式,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优化调整。
4、保持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动态调整,岗位在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或任务的变化适当进行调整。
5、依法管理的原则。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设置岗位。岗位的名称、数量、职能、责任、权利及岗位的任职条件等应与本单位的岗位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相符,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教学科研基本岗位设置标准
岗位设置以学科为基础,以承担和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为根据,已核定的编制规模为计算标准。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的规定,我校教师队伍中高级职务比例占教师岗位总数的60%,正副高按1:2的比例计算。即:1个教授职务岗位可下设2个副教授职务岗位;1个副教授岗位可以下设1—3个讲师岗位,形成合理的梯队结构。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职务应控制在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第四条 学校可以在核定的教师职务岗位总数中预留一定的机动指标用于人才引进。
第五条 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基本标准
1、拥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高级职务岗位为本单位从事教学科研人数的50%,正副高比例为1:3;传统重点建设学科专业,高级职务岗位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至多不能超过本单位从事教学科研人数的60%,正副高比例为1:2。
2、其他专业,高级职务岗位为本单位从事教学科研人数的40%,正副高比例为1:3;
4、 适当比例的教师高级岗位作为机动岗位,用于人才引进。
第六条 非教学系列岗位设置标准
非教学系列岗位设置应以学院的发展需要为指导,以承担和完成的任务需要为依据,以核定的编制规模为参照。由于非教学系列职务参加社会化考试、社会或市级评审,凡经社会化考试、社会或市级评审具有高级职务资格者,在岗位设定比例内进行聘任。
第七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20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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