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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关于教师职务岗位基本职责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我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有关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因部门岗位需要设置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含社会化评审各系列)基本职责可参照教师职务系列制定。

    第三条  岗位职责是专业技术职务考核指标和岗位工作任务制定的基本依据,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教学科研实际任务需要制定每个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说明书。

   

第二章  教师职务岗位基本职责

    第四条  助 教

    (一)经考核承担相关课程的主讲工作;承担课程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协助指导课堂讨论(示范)、实习、艺术实践、毕业论文、毕业音乐会;

    (二)参加教研室组织的专业建设活动,参加组织和指导教学实习、社会调查、艺术采风等方面的工作;

    (三)参加相关专业研究、教学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根据需要参加社会(学校)公益服务等工作;

    (四)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

第五条          讲 师  

(一)承担一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者基础课的讲授工作;指导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音乐会;

    (二)参加相关专业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三)承担教研室专业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习、艺术采风、艺术实践教学工作,编写实习课教材和相关文件;

    (四)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五)承担课程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承担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六)担任学生班主任或辅导员,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六条  副教授

    (一)系统地承担一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者基础课的讲授工作,指导教学实习、社会调查、艺术实践、艺术采风等教学活动,指导毕业论文、毕业音乐会;

    (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主持或者参加相关学科专业研究、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社会服务及其他科研工作,编审教材,撰写学术著作、论文;

    (三)根据需要全程指导和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1—3名助教、讲师和进修教师;

    (四)承担课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根据需要,领导本学科、专业建设;

    (五)担任学生班主任,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七条  教 授(学校)

    (一)系统地承担两门以上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者基础课的讲授工作,指导教学实习、社会调查,艺术实践、艺术采风等教学活动,指导毕业论文、毕业音乐会;

    (二)掌握本学科范围内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指导学科教学科研工作,组织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主持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主持或者指导研究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编审教材,撰写学术著作、学术论文;

    (三)指导教育教学改革,领导本学科和专业规划建设;

    (四)指导副教授及其以下职务中、青年教师,全程指导和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高级研修人员;

(五)承担其他社会(学校)公益服务工作。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

                  2006年6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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