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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2006年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

国音发[2007]12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委《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7号)精神,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全面发展,自2005年起,我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

为保证教师职务聘任的公开、公平、公正,使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顺利进行,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

指导思想

适应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音乐学府”和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需要,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深、结构优化、勇于创新、团结合作的高水平教师队伍,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目标

通过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院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院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聘任岗位

本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针对教师空缺岗位进行。

三、聘任条件

教师各级职务的聘任条件及基本职责参照《中国音乐学院教师晋升职务岗位聘任基本条件的规定(试行)》、《中国音乐学院关于教师职务岗位基本职责的规定》执行。

四、聘任程序

公布岗位。公布拟聘岗位、岗位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

㈡ 个人申报。应聘人员自愿向聘任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

㈢ 成果展示。凡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人员的成果均需公开展示。

组织考核(考评)。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由应聘人员述职的形式进行)

推荐聘任人选。学科评议组对应聘各级职务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学术评议,提出聘任意见,推荐聘任人选。

确定人选。学院聘任工作委员会对聘任人选提出聘任意见,确定聘任人选。

公示。学院通过网络等方式对聘任人选进行公示。

决定聘任。经公示后,未发现影响聘任的问题的,由院长聘任。

五、聘任时间及聘期

聘任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聘期暂定一年(根据教委的相关规定届时确定)。

六、组织领导

㈠ 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教师职务聘任的组织工作,其名单如下:

  长:金铁霖、闫拓时

副组长:赵塔里木

  员:韩立萍、杨静茂、倪赛力、辛虹

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教师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㈡ 成立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见《中国音乐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成立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组。(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见《中国音乐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七、相关政策

㈠ 成果计算时间

申报各类成果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

1.任现职已满五年,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主要考核其近五年(2001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的成果,并考察其任现职至2001年12月31日的成果。

2.任现职不满五年,破格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人员,按照破格聘任条件,考核其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出国人员聘任

经学院批准到国外学习、工作(含访问交流)的教师,出国时间在两年以内(含两年),并已按期回国的,符合《中国音乐学院教师晋升职务岗位聘任基本条件的规定(试行)》任职条件的,可应聘教师各级职务。

八、其他

㈠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是关系到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院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对应聘教师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㈢ 各单位和个人在聘任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任的教师职务,且三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对于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剽窃他人学术研究成果的;

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组织成员的;

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任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2.参与聘任组织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好保密工作,凡有违纪行为,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院撤消其聘任工作人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音乐学院

                                             20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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