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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音人发[2005]2号
为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我院在职且受聘在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学院发展为目的的教育。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为:学习新理论知识、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教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晋职的培训;进行培养专业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掌握外语、计算机应用技能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培训。
三、根据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可以参加进修(国内外访问学者)、研修、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专业(单科)进修、教育理论等岗前知识培训、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在职教师继续教育以更新、扩展专业知识,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为主。
2、其他在职且受聘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业务培训或岗位培训。
四、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72学时,可以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内累计计算。
五、人事处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把人才的培养与使用结合起来,将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与晋职的重要条件。
六、参加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习期间,要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追偿学习经费。
七、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人事处
200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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