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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音人发[2005] 1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等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我院教师的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的训练,促使其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课程以《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为依据,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职业道德教育等。
二、培训人员范围
1、新补充到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包括应届毕业生、调入人员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
2、对于来我院前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的人员可以不参加培训,需提供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3、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类毕业生,可以不参加培训,需提交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三、培训方式
培训以集中授课为主,具体时间和培训工作由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
四、组织实施
学院人事处负责教师岗前培训计划的落实、宏观管理等工作,各相关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的教师报名。
五、相关政策及注意事项
1、教师岗前培训所需费用(包括培训费、教材费、考务费、证书费等),由参加培训人员本人承担。
2、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对于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的教师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和晋升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除外)。
六、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音乐学院人事处
2005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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