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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关于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及进修的暂行规定

国音发[2006]24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教职工的学历结构,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适应学院不断发展与创新的需要,就规范教职工攻读学位、培训及进修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要制定教师、职员的培养计划,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教职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二、报考国内培养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一)报考条件

1.专职教师、教辅、行政管理人员报考在职本科生、研究生,一般需入院工作满三年。

2、报考专业应是所从事工作需要的专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批准报考: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人员;

(2)近三年内出现教学事故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3)其他不允许报考的人员。

(二)报考类型

1.在职各类大学学历教育;

2.研究生学位、学历教育。

报考国家统招统分的研究生的人员须已满服务期,未满服务期的须缴纳违约金,原则上应与学校脱离工作关系。

(三)学习期间的管理

在职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学习期间管理如下:

1.要承担学院分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任务,参加学院、系、部等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等;

2. 年度考核内容要包括自己的学习情况及成绩;

3. 学习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学习专业和学习院校,擅自变更者学费不予以报销;

4. 学习期间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按学院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5.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分者,应终止培训。培训费用不予报销。

6在学习期间可享受工资、按照实际上课课时量享受课时津贴;在职培养的教辅、行政管理人员在学习期间可享受工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享受校内津贴。

7.经学院批准,需要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原则上只允许脱产1年,学习1年期满要提供年度学习总结,1年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校内工资和各种福利。

(四)培养经费和服务期

1.凡经学院批准,经研究生考试合格,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学费由学院承担五分之四(封顶2万元);凡经学院批准,经考试合格,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学费由学院承担五分之(封顶1万元)其它层次学历教育培养费用个人承担。

学费先由个人交付,在毕业后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凭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学费收据和申请表等由学院报销。

2.由学校报销经费的毕业生,毕业后须延长在学校的服务期,在取得本科学历和硕士学位后应在学校延长服务3年,取得博士学位后应在学校延长服务5年;未满服务期调离、辞职等,须返还学校已经承担的学费。

3.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系里可以根据实际教学任务适当减免教学工作量。

4.取得博士学位后,次年学校资助1万元科研经费。

  (五)报考程序

1.报考人员到人事处领取申请表(一式二份);

2.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盖章;

3.报人事处签署意见;

4.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培养协议。

三、国内非学历培训

(一)培训类型

1. 教师的岗前培训

    主要对助教进行以教学、科研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主的培训。新入校的教师必须参加教育理论及本专业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结果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2. 教师的业务培训

主要对教师进行以扩充专业理论知识和更新知识内容为主,注重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培训。不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中青年教师,符合条件者可根据本单位的计划和安排,参加教师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根据学院教学改革的需要和教师的不同情况,对教师进行外语、计算机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的培训。

3.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行政管理部门对应上级举办的或要求的相关岗位业务培训。

(二)学习期间的管理

各部门、个人的非学历培训计划要符合学院的总体思路和统一安排,原则上应是直接上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或要求参加的培训、学习,要有详细的培训方案、内容、日程安排等,经学院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学习不得影响工作,教辅、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直属上级单位举办的短期业务培训经批准的除外)

(三)培养经费

经学校批准的培训计划由学校支付培训经费。各类课程班培养经费由个人承担。

各类培训费用均先由个人交付,在取得相应毕业、结业证书后,凭毕业、结业证书、学费收据和申请表等,经人事处审核后报销。

四、自费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与学校脱离工作关系,调离学校,待学成回国后与学校双向选择,重新就业。具体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中层干部参加在职培训、学习,还要经党委组织部批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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