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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音发[2007]13号
为规范我院教师延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延聘原则
1、学科建设需要,单位编制允许,择优延聘的原则;
2、教学需要,满工作量的原则;
3、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的原则。
二、延聘范围与条件
1、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达到60周岁时仍被聘任在教授岗位;
2、师德高尚、学风端正,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3、身体健康,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年度考核合格。
三、延聘期限
确因工作需要,符合延聘条件,拟进行延聘的教授,聘任单位可申请办理延聘手续,延聘期限一次一般为1-2年,但最多延聘次数不超过2次,最长不超过65岁。特殊情况下,学科专业带头人或该领域做出特殊贡献的教授,确因工作需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可以继续延聘,但最长不超过70岁。
四、延聘的程序
1、凡需延聘教授,在符合延聘条件的情况下,聘任单位在该教授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音乐学院延聘人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技术岗位情况进行审核,提出拟延聘意见,报院人事处;
2、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3、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聘任单位,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五、延聘仅限于聘任在教师岗位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其他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实行延聘。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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