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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音发[2007]16号
为规范我院教师岗位返聘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返聘人员的教师岗位条件
1、学期内人均实际教学周工作量达到30标准课时,且超过部分校内又无法调剂安排的课程。
2、人均承担3门(含3门)以上课程,学期内人均周实际教学工作量达到12标准课时,且超过部分校内又无法调剂安排的课程。
3、新开课程暂无人承担的。
二、返聘原则
1、教学工作需要,择优返聘的原则。
2、 本人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
三、返聘范围与条件
1、返聘的范围是具有副教授(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且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学科研人员。
2、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返聘后的教学工作职责。
3、具备较强的教学能力或科研水平,退休前3年内完成了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四、返聘程序
1、每年6月或12月,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返聘意见,并填写《中国音乐学院教师岗位返聘人员申请表》一式二份,报人事处。
2、人事处初审后报院领导审批。
3、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到相关单位。
五、返聘期限
1、返聘人员的聘期为1个学期,需继续返聘应重新申请报批,连续返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个学年。特殊情况需经院务会议研究批准。
2、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并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应随时终止返聘。
六、相关规定
1、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只能被一个岗位返聘。
2、各部门凡未按规定办理返聘手续的,一律不得自行返聘人员。否则,学院不负责支付返聘费用。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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