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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借阅与转递制度

国音人发[2005]3号

 

一、查阅人事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事档案室系学校机要重地,除工作人员外,未经允许,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人事档案室。

(二)查阅档案要在室内指定地点进行,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喧哗,禁止烟火。

(三)查阅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密法》,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四)查阅人事档案的人员原则上是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员干部或二级单位直属党支部书记,且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

(五)校内二级单位和校外人员因工作需要查档,需有充足理由,并符合政策规定,经人事处审批,可查阅。原则上不接受电话查询。

(六)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人事档案。

(七)未经允许,不得摘抄档案内容;确需摘抄档案材料,必须用专用的保密记录本,摘抄材料不得传阅、复制、丢失,摘抄的档案材料要定期销毁。

(八)查档人员不得查阅与解决问题无关的内容,更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所查档案内容。

(九)查阅档案时,不得拆散、抽换、圈划、涂改、增删和损坏档案材料;未经人事处、组织部、档案馆批准,不得复制或拍摄。

(十)一般情况下,下级不得查阅上级的档案,不得查阅非本单位职工的档案;确有特殊情况,须报人事处、组织部批准。

(十一)查阅人事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查阅人事档案的情况,档案馆须有详细记载。

(十二)借用和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档案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需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人事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复制。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材料及材料种类。

(十三)任何人员都不得将人事档案带到公共场所。

二、借阅人事档案,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使用,确因特殊需要需借出使用,须书面说明理由,报经人事处负责人审批,借阅档案当天回还。

(二)借用人事档案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档规定,切实保密,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传阅,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更不得丢失,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三)借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必须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人事处审批。

三、档案的转递

(一)人事档案的转递(包括转入和转出)由人事处完成。

(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调入人员、接收毕业生及转业干部的人事档案,由人事处审核、登记后,定期统一转交档案室存档。

(三)人事档案转出:调出等人员需转出人事档案,由人事处开具《人事档案转递通知》,档案室根据转递通知整理完备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后转交人事处,由人事处统一负责对外转出。

(四)外单位商调本校职工过程中,本校调出人员的档案从寄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对方单位没有给本校回调动函,人事处应去函催回档案,并及时交还档案室,以防档案遗失。

(五)转递人事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局转递或派专人(中共党员)送取,不得到普通邮局邮寄或交本人(含亲属)自带。

2、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凭单位介绍信和商调函可以直接转递人事档案。

3、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转出。

4、转递档案必须按“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5、收到档案的部门,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将回执寄回;转出档案,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转出单位应写信或电话催问,以防丢失。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人事处

         20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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