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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一、    总则

为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校就读,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自2005年起国家设立台湾地区学生奖学金。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我院就读的全日制台湾地区本专科、硕士及博士学生。

二、    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发放标准

学院将按照北京市教委每年下发的奖学金等级指标和额度进行评定

本科生奖学金分三个级别:一等奖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200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级别:一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4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级别:一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年4000元。

三、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认同一个中国,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  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4.在学期间按时上课,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优为90—100分、

良为80—89.99分,中为70—79.99分,及格为60—69.99分)。

具体评定成绩标准为:

     ⑴一等奖学金:所修读课程不低于本阶段规定学分标准的50%,学习成绩应为优占90%以上;

     ⑵二等奖学金:所修读课程不低于本阶段规定学分标准的50%,学习成绩应为优占70%以上;

     ⑶三等奖学金:所修读课程不低于本阶段规定学分标准的50%,学习成绩应为优占50%以上;

     ⑷获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或“三好学生”的,专业主课成绩必须达到90分以上。如果本系全年级无优者,主课成绩必须是前三名;

⑸一、二、三等奖学金申请者,体育课成绩应在75分以上;

⑹所有选修课程中无重修、重考课程(考免课程除外);

      ⑺学生参加英语、视唱练耳等分级课程的学习,必须达到本年度相应级别的修毕程度(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⑻个别必修课(主课除外)、选修课程,若该门课程均无良以上成绩的,应在评选前经教务处核定,港澳台办公室同意,计算该门课程成绩的平均得分分值,该门课程得分≥平均分值的成绩,以“良”为等级纳入优良比进行统计;

      ⑼以上计算课程分数优良比的范围包括全部必修课与选修课,第5、7项规定的内容除外。

    5.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全学年无旷课(迟到、早退累计三次算旷课一节)。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⑴凡违反各项规定,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拘留和拘留以上)者;

⑵受到学院警告(含警告处分)以上处分者;

⑶拒绝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⑷其他违反学院各项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者。

四、    申请及评审程序

    ⑴台湾地区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三周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院内评审工作。

    ⑵申请奖学金的台湾地区学生到港澳台办公室领取奖学金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并按时交回。

    港澳台办公室将根据本人申请及系、部、处学生工作小组意见,并按照上级部门分配的奖学金名额提出初审名单,报主管院长审定。

    ⑷学院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对评审程序或结果有疑义的,可进行举报、申诉。

    ⑸公示结束后,学院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五、    奖学金的发放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台办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复审后,将款项直接拨付学院财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在收到财务处的到款通知后,根据最终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及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六、    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院将继续加强管理。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将取消已获荣誉,追回奖学金,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⑴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⑵发现在奖学金的评定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在受奖后的学期结束前出现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行政和组织处分的。

七、     本评审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其解释权在中国音乐学院港澳台办公室。

 

 

 

               中国音乐学院港澳台办公室

                200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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