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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院因公护照的管理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因公护照的申请及颁发
本院所有因公出访人员需通过国际交流部申办因公护照,因公护照的颁
发机关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 因公护照的管理
1.本院所有因公出访人员的因公护照由国际交流部统一管理,国际交流部设专人进行护照的登记管理工作,按期上缴到上级主管部门。
2. 出访人员在出访前,须持本人身份证换取护照。回国后半个月内,主动将本人护照交到国际交流部,并换回本人身份证。组团出访人员的护照由团长或带队人员负责,将全团人员的护照收齐后交到国际交流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者,将提交发证机关宣布其护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再次为其颁发护照。
3. 领取护照后,因故未能出境者,应在半个月内主动交回护照,无故不交者,处理办法同第2条规定。
4. 因公调动、辞职人员,凡持有护照者必须上缴,未交者国际交流部通知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 出国滞留不归及出走人员,由国际交流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办理有关手续。
6. 护照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及时将遗失经过书面报告交到国际交流部,以便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护照。办理遗失所需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支付。
7. 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管理办法同上。
中国音乐学院国际交流部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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