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和国内改革开放政策不断深入,国际文化交流也随之不断扩大。我院师生因公出国演出、讲学、参加国际会议、访问、考察的人员逐年增多,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一、 凡我院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因公出国(境)讲学、访问、演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二、 学院鼓励教职工与学生出国(境)讲学、访问、演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国际交流活动,以扩大我院在国际上的影响。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三、 我院因公出国(境)项目可分为三类:1.政府项目;2.学院项目;3.个人项目。
政府项目和学院项目的人员派遣,由相关部门推荐,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确定出访人员名单。
四、 学院代表团派出的主要目的是发展与国外兄弟院校的校际交流或友好合作关系。国际交流部在每年度末前,结合校际交流院校的交流协议及交流合作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学院代表团的派出计划,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确定。
五、 凡我院教师参加与本人专业相符的国际性学术会议,邀请方不负担国际交通、食宿的情况下,由本人向国际交流部提出申请(同时递交邀请信及系领导签批的个人出国申请报告),经院有关领导批准后,学院将向本人提供3000元人民币的会议补助费。补助费满三年批准一次。
六、 为保证学院教学顺利进行,出访每学期不超过一个月(不含寒暑假)。个别超出规定时间的,需视情况由院领导另行批准。
七、 出访人员要保证把教学或工作安排好,不影响学生上课。原则上个别课出访两周内可由本人补课,两周以上和大课必须找代课教师。代课教师由本人负责找,其手续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在职教师应邀出国讲学、工作超过一个月,按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八、 出访人员回国后在半个月内将证件交回到国际交流部。
九、 学生因公出国(境)经国际交流部审核后,由学生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国际交流部
2007年5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