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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国务院和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实现科教兴国的战略,加速艺术人才的培养,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文件(国办发[2004]51号)和京教财[2004]73号文件中的政策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助学贷款的范围、比例和额度:

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系学生总数的10%。

学生贷款款项包括:学费、住宿、生活费。贷款金额总和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二、    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

线或因特殊原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

护人书面同意);

3、学习努力、诚实守信、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过任何行

政处分。

三、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家庭经济状况(包括父母及兄

弟姐妹的收入情况和本人的生活及学费来源情况);

2、出具相关材料:

(1)申请人生源居住地的市、区、县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申请人的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辅导员、班主任核实学生的生活和收支情况;

4、系部领导综合审核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情况并提出书面意见,上报

学院主管部门批准;

5、学院主管部门审查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将申请人名单在全院进行

公示一周。由申请人填写《北京市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申请书》,并由所在系部和院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6、学院主管部门将申请人所有材料交商业银行经办支行予以审查,审

查通过后,经办银行与申请人签定借款合同,银行按照借款合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他相关要求:

1、为了鼓励学生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毕业前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国家可以免除借款人助学贷款的全部利息;

2、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由本人全额支付。学生在毕业后六年内要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

3、我院实行分段弹性学制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年限累计不超过四个学年;

4、借款人如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偿还助学贷款本息,有关部门将以公示

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情况,并限期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5、申请人或借款人伪造个人资料,虚报或瞒报家庭经济情况的,一经发现,学院和银行将取消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或停发借款人的助学贷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对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由银行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6、学院和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进行一年一次的复审,复审时

间为每年的6月中旬。如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和银行将停发其国家助学贷款:

(1)借款人的生活支出与收入不符;

(2)借款人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3)借款人必修课学习成绩两门以上不及格(分级课程除外)。

 

以上各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学生处

               2005年9月修订

中国音乐学院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0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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