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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生社会实践”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

 

根据《中国音乐学院实践活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落实本科生社会实践的教学工作,让更多的同学在社会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对象和范围
    第一条 课程对象
    中国音乐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社会实践的内容
    具体包括:理论形势宣讲;社会考察与调研;社会服务;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勤工助学、挂职锻炼、预就业实习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社会实践的形式
    社会实践的参与形式分为个人实践和组团实践。个人实践可通过调研、勤工助学、挂职锻炼等途径参与完成;团队实践通过自愿组团,确定主题完成社会实践


二、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由中国音乐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院学生处、团委全面指导、组织实施,社科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具体指导,各系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社会实践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 社会实践安排
    本科生社会实践
主要安排在暑期进行。每年四月宣传动员、五月培训申报、七月开始实践、九月总结交流、十一月评比表彰。

三、学分管理及成绩评定
    第六条 学时及学分
    
本科生社会实践学时不少于8周,共计8学分。学生需在大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每次社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周,学生需要在实践过程中每日认真填写实践日志,完成实践报告。
    第七条 评阅方式
    每学年社会实践结束后,同学按要求填写
《中国音乐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并完成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开学两周内各班、团支部举行社会实践主题班会,交流总结社会实践成果和心得。
    开学两周内,各班社会实践委员(可由各班班长或团支部书记兼任)收齐本班同学的《中国音乐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及社会实践总结报告,通过各系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组负责人交到院学生处、团委。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老师评阅,根据学生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反映的其参与社会实践的深度、取得的效果及报告的质量等评分,最后由院学生处、团委统一整理同学成绩报教务处收录,学生社会实践报告留存一年。
    第八条 成绩考核计算方法
    本科社会实践成绩分两次评定,以两年社会实践成绩平均分为最终成绩,成绩合格者才能得到相应的学分,社会实践分数进入本人成绩单。每学年社会实践成绩,按2学分加入学生该学年加权平均分成绩计算;最终社会实践成绩低于75分者无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
    每学年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由平时成绩、报告得分两部分组成。
    1.平时成绩主要是指学生出勤社会实践前期院内各项社会实践培训活动的情况,每位同学必须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的本科生社会实践培训课程或相关讲座不少于2学时,以10分计,参加培训并完成规定学时即得平时成绩10分;未参加培训或参与时间少于2个学时的同学,平时成绩按零分计,且须参加由系部组织的补课。平时成绩由学生辅导员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给定,整理统计后交院学生处、团委。
    2.报告分数是由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老师参与评阅学生社会实践总结报告,依据评分标准给出分数。为保证公平、公正,阅卷老师不能评阅本系部的学生社会实践报告;报告分数满分100分,最终占学生社会实践课程总成绩的90%。
    3.对社会实践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抄袭报告者,一经发现,依据
《中国音乐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试行)做相应处理。
    4.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社会实践者,必须有充分理由,由系部开据证明提前向院学生处、团委提出缓修申请。申请经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者,所耽误的社会实践可自行安排在当学年度其他时间补上,无当年社会实践各奖项参评资格,成绩不按重修计。
    5. 未参与社会实践或无特殊原因社会实践时间少于两周者以及未按要求上交社会实践总结材料者,不能获得当年本科生社会实践成绩;当年社会实践课程不及格及未获得相应学分者可利用当学年度其他时间进行重修,无当年社会实践各奖项参评资格。重修通过者,当年社会实践课程成绩以重修成绩计,获得相应学分;未通过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 学生社会实践总结报告评分标准
    1.主题:社会实践的主题鲜明,深入实际、具有时代气息,密切联系学校的社会实践主题。
    2.内容:内容真实,有相关资料图片,有自己的看法、见解和相关成果,篇幅不少于3000字。
    3.价值:实践报告有社会影响力或有学术价值,对今后开展社会实践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4.实践工作量: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周,参考实际工作量。
    5.其他:参加组团实践、实践过程表现突出、有相关媒体正面报道、有创新思想的同学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原则上应比同等条件下参加个人实践的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分数高。


四、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国音乐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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