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对物资设备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采购招投标的目的是在学校计划指导下,通过供货商的竞争,实现择优选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物资采购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标者应靠质优价廉的产品、周到的售后服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四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招标范围。单台(件)价值和批量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物资设备。
第六条 物资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由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并且有至少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由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向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有至少3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七条 物资设备招标程序:
1.成立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长任组长,与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国资处等)负责人任副组长,组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使用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具体使用人、技术专家等组成;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6.组成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标准、程序和办法;
7.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8.确定标底(也可无标底);9.开标;
10.评标、定标;
11.发出中标通知,由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经授权后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八条 招标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主要依据,内容应该做到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该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招标书: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及简介、招标内容及要求(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数量、系统开发或集成项目的功能需求、交货或完工时间、地点,验收标准、售后服务要求等)、投标截止日期和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须知:包括对招标文件的说明和对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评标、定标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3.评标的标准、程序和方法;4.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三章 投标
第九条 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内外生产厂家、经销商、系统集成商,具备投标基本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或联合投标,但需求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采用联合投标方式参与投标的,必须明确一个总牵头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联合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应以协议形式加以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书;
2.投标数量及价目表;
3.偏差说明书(对招标文件某些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说明);
4.证明投标单位资格的有关文件;
5.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6.投标保证金;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其期限应能满足评标和定标的要求。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投标时,如招标文件有要求,应在投标文件中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设备金额的2%,招标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文件有效期限),招标单位应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给投标单位。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某些内容不能接受时,应在投标文件中申明。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密封后递送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投标时应标明,当正本与副本内容有矛盾时,以正本为准。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可以补充文件、修改或补充投标内容,补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如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中标后不得将主要设备进行转包。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
1.开标在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的主持下进行。
2.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招标申请公证的,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3.开标时须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
第二一条 标底
1.招标项目设定标底的,标底应由招标领导小组及有关专家共同协商确定。标底在开标之前应当保密。
2.标底价格应以招标当年现行价格为基础,生产周期长的设备应考虑价格变化因素。
第二十二条 评标和定标
1.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应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由专家、项目单位、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的代表组成。
2.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关系的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3.评标前应制定评标标准、程序、方法以及评标纪律。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并确定中标单位。必要和可能时,应对投标单位提供的样机进行技术测试,并将评测报告作为评标的参考资料。在评标过程中,应平等、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者,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的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
4.招标的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十天,大型项目另订。
5.评标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澄清时不得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澄清解释内容必要时可做书面纪要,经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评标过程中有关评标情况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透露者取消评标委员资格,受校行政处分。凡招标申请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7.评标定标以后,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应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发出后,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经授权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均为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中标后,如果拒签合同,将被视为违约,学校有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的2%,也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以后,双方都应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学校可向中标单位收取少量服务费,金额参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物调字[1990]205号文件规定,一般不超过中标设备金额的1.5%。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我校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单项合同估算总价在5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活动,纪监审办公室派人出席,实施全过程监督。
单项合同估算总价在5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活动,纪监审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和学校要求,决定是否派人出席。
招标活动结束后,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应向纪监审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或复印件,主要包括:
1.招标文件;
2.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请书;
3.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4.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5.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将招标日程、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邀请投标人的原则和名单、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原则等材料送交学校纪监审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对送达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等行为,或认为招标过程和评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可以向学校纪监审办公室举报。纪监审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且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 我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追究法律责任和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音乐学院
200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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