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健全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学院纪委和监察室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其主要职责是配合各级党政组织和职能部门保证党的自身建设健康发展和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法令。监督的重点是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监督的内容
1.各级党政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在政治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是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
3.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4.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正确行使权力,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为政清廉,遵纪守法;
5.领导干部坚持群众路线的情况,是否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相信和依靠群众,顾全大局,做好本职工作。
四、监督的形式
1.学院纪委书记参加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了解领导决策过程,反映群众意见,提出建议。
2.学院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同级和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学院纪委会同组织部检查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执行情况。
3.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发挥各党总支、党支部、纪委委员的作用,建立有关监督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整体优势和合力作用。
4.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学院纪检监察干部要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深入到学院各部门,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五、院、系(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回避制度。在领导班子会议上,凡涉及领导干部本人及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六、学院纪委行使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发现违纪问题,有权调查核实,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反映。
二00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