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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中国音乐学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维修、装修、改扩建项目,校园环境建设项目,教学、科研、生活、管理等条件装备建设项目及其他需要确定承包商承接的项目等。其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四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均要进行招标。

第五条  按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下列规模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北京市招投标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不在《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内或未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组织招标。

 

第二章  招标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在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管理该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项目立项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人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6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可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成立专门项目招标工作小组。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为基建处、国资处或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九条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一)完成项目招标的审批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

(四)接受投标;

(五)组织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

(六)经授权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七)记录招标过程,保管与招标活动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负责归档;

(八)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负责向代理机构提供招标工作所需资料,监督并协助代理机构的工作;

(九)完成其他与招标活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及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在招标过程中不得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不得泄露标底;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

学校组织招标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和能力、资信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特殊情况下,需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的,必须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学校组织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只有少于3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少于3家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及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管理项目的职能部门协同立项或使用单位在市场询价,在考察项目承担人资质、信誉、能力的基础上确定项目承担人。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我校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的方式由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根据项目规模、性质确定。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应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项目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资格预审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评标方法和标准、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二)合同主要条款及协议格式;

(三)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投标函及附件、履约担保证件、授权委托书和说明;

(四)投标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五)技术条款,包括招标项目范围、性质、规模、数量和主要技术要求;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图纸和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八)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由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

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进行技术交底的,必须通知全体投标人参加,不得单独回答投标人咨询。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一条  评标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二十三条  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校内专家人数不足或工程规模大、专业性强的,应聘请校外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依法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可以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由项目招标工作小组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学校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标底作为评标参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明确排列顺序。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学校规定中标结果需经专门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由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

(二)投标文件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作为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效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由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学校组织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交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室。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一)招标文件;

(二)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在校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在规定时间内,经授权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的合同在校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活动接受北京市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监察和审计对我校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活动,纪监审办公室派人出席,实施全过程监督;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活动,纪监审办公室根据工程情况和学校要求,决定是否派人出席。

第三十九条  项目招标工作小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活动时间安排、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邀请投标人的原则和名单、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原则等材料送学校纪监审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对送达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问题时,要及时通知项目招标工作小组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受理对我校招标活动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纪监审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且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音乐学院

                                                   200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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