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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关于加强招生工作纪律的决定

中国音乐学院关于加强招生工作纪律的决定

国音纪发[2004]2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录取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依照《中国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考风考纪管理,确保招生工作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纪监审办公室积极参与,加强监督,保证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全面落实。现重申招生纪律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音乐学院招生工作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招生工作程序,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

 

二、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委制定的《中国音乐学院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以此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招生工作中要做到“四个严格"和“十个不准"。

四个严格是:

l、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2、严格执行招生规定;

3、严格履行招生工作程序;

4、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

十个不准是:

l、不准以权谋私;

2、不准向考生及考生家长承诺或许愿;

3、不准降低标准,按“条子”照顾“关系"单位或本单位职工子女;

4、不准将捐资、赠物、赞助与入学挂钩;

5、不准凭借招考事宣谋取任何私利;

6、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录取考生有影响的宴请;

7、不准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或有关人员的馈赠,如果收受应严格执行“礼品登记规定”(关于礼品登记工作由院办公室承办):

8、不准向考生和考生家长暗示或索要钱和物;

9、不准向任何人泄漏各类试题内容;

lO、不准向任何人泄漏招生工作中内部讨论的情况。

 

三、凡是经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退回原籍。涉及直接责任的招考工作人员将受到严肃查处。

 

四、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招生委员会负责人必须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熟悉招生政策和法规,明确有关的纪律和要求。对不宜继续从事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五、对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一律按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我院招生工作的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学院纪委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参与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着重在考试、名次排队、录取等重要环节实行监督;设立招生监察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切实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本院招生工作人员和报考本院的考生应接受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做好招生监察工作。

 

七、凡在行为上出现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八、与招生工作相关的党总支、党支部,要积极协调配合行政领导,按照政策规定、纪律要求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九、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招生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纪律,圆满地完成好招生工作。

 

招生执法监察举报电话:64887386

 

中共中国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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