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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2007年"春风1+1扶助行动"和"博爱慈善捐助"两项活动的通知

  中国音乐学院2007年

  “春风1+1”扶助行动和“博爱慈善捐助”

  两项活动的通知

   

一、为贯彻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亚运村慈善分会、朝阳区红十字会关于开展“2007年博爱在京城,博爱在朝阳募捐救助活动的通知”精神,我院将两项活动并举,为做好这次社会捐赠救助工作,我院将大力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以“服务奥运、奉献爱心、共建和谐”为主题,营造人道、博爱、慷慨、奉献的良好氛围,切望学院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以救助更多的困难家庭和个人,让他们真正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把扶贫济困、社会捐助作为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积极贡献个人的一份力量。虽然两项活动内容并举,全院教职员工可选其中一项,也可两项都选。

 

  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第一项:关于“春风1+1”扶助行动

   1、受捐助的贫困儿童都是经过认真挑选的,在学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2、捐助一名儿童所需费用为一年400元人民币,含200元特困生生活补助和200元奖学金。

     3、去年参加活动已有捐助对象的教职工,如今年还想继续捐助,请直接到工会交费。

     4、5月31日上午,工会将组织部分教职工赴延庆县参加现场捐助仪式,并与受捐助的儿童进行面

         对面交流。另外,去延庆参加捐助仪式的教职工可带孩子一同前往。

     5、各单位请于5月29日中午11:00之前,将捐助款和赴延庆参加捐助仪式的教职工名单交到

         工会,以便进行统计和安排车辆。

     6、工会和团委将在活动结束后对捐助情况进行公布。

  工会承办人:陈飞军   电话:64887393

  团委承办人:陈  钢电话:64887417

  第二项:关于市委、政府扶贫捐款活动

(1)关于扶贫捐款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力所能及的原则;

(2)个人捐款的数额以50元为起点基数;

         (3)有经济能力的干部、职工、从业人员可以多捐,有困难的可以少捐;

(4)贵在参与,体现捐赠,功德无量。

(2)政府募捐救助活动的时间安排:

      5月30日──6月10日为捐款日。

      6月11日──6月12日各系、处、部门将捐款交到工会办公室。

    6月13日──6月15日学院工会汇总捐款金额、统计报表、按要求上缴所有捐款和公布名

                       册。

  承办人:张俊卿    电话:64887393

(3)组织程序:

1、各系、处、部门统一收齐捐款后,将名册数据表交到工会。

       2、由工会统一送到亚运村慈善协会亚运村街道分会,再由亚运村分会统一送到朝阳区红十

            字会,为捐款的每位同志开回凭据。

         3、工会统一将凭据送到院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核算本次个人捐款所享受的捐赠税收优惠

              政策。

        二、捐赠善款的优惠政策

  慈善捐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有关规定。

      个人的具体优惠政策、办法见附件:三、《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三、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

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

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

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

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X30%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2005年5月份工资、薪金应税收入为30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当

           月向慈善机构捐赠1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2200X30%=6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00—100] X 15%一125=190元

      因王某捐赠的100元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所以允许余额据实扣除;如果捐赠数额己

    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所以允许金额据实扣除;如果捐赠数额已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则

    只能按30%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方法

  对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这项优惠政策不需要税务部门

 的审批,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按国家规定扣除。但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

供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向公益事业捐赠的合法凭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其他证明。

   

   

                                中国音乐学院工会、团委

                                    200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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