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处、附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现将2008年清明节放假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4月4日—4月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放假期间,各单位要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党院办
2008年3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