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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条:中国音乐学院学生会是我院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凡在学院注册的中国学生均可为其会员。
第二条:本会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音乐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本会承认北京市学联的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北京市学联,并受其领导。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全院同学成为“德艺双馨”的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而服务。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1、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宣传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文艺政策,引导和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同学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
2、沟通广大同学与学院党委和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参加民主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监督,做学院党委、学院各职能部门、老师和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纽带。
3、代表广大同学正确合理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4、根据广大同学的特点开展学习、文体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各种能力,加强基础文明建设,优化成才氛围。
5、开展对外交流,加强与外校同学的联系,参加学院和外校组织的交往。
第六条:学生会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1、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益。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要求本会提供信息、联络、权益保障等各方面服务的权利。
4、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5、有接受本会协调和指导义务。
第七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八条:中国音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习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学生会的章程。
4、选举学生会。
第九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2、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解释本会章程。
3、聘请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4、任命和调整各部部长职务,聘请各部干事。
5、检查和监督学生会主席和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条:学生会主席和秘书长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的决议,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学生会各部工作,可对外代表中国音乐学院学生会。
第十一条:学生会设立文体部,宣传部,生活部和学习部。学生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减少部门机构。各部设正副部长主持工作。
第十二条:学生会各部的职权是:
1、组织各自领域内的全院性学生活动,开展各自领域内的日常工作等。
2、在各自领域内,及时了解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党委、学院各部门的支持,为同学排忧解难。
3、进行调查研究,对各种问题向学生会委员会提出决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学生会委员会通过的决议。
4、完成学生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享受和履行学生会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各部门责任制制度:
根据本部门的性质必须在每年度组织本部门委员完成三次或三次以上学生活动。(活动由本部门自行安排,形式不限;要多样出新。)
第十四条:学生会各部长职责:
1、完全履行学生会章程及规定。
2、学期初拟订本学期工作计划。并根据本部性质在每学年度必须组织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学生活动。
3、定期召开本部会议,搜集同学的建议,听取同学的意见。协调本部布员良好的开展活动。
4、学期末根据学生会主席团安排递交本学期的工作总结。
5、如果本学期未完成规定的两次活动,本部长自动撤消部长职务。
第十五条:学生会个部委员职责:
1、完全履行学生会章程及规定。
2、积极配合好本部长工作,服从上级工作安排。
3、有权利和义务向上级提出建议和意见。
中国音乐学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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