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生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更好地促进学生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系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正副书记由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的党支部正副书记、支部委员应上报院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二条 支部委员会委员的配备要便于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班主任等党员教师担任。
第三条 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党员意识;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员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四条 定期分析学生的思想状况,主动及时地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努力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严格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文件、汇报思想和交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生活要做到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检查,切实提高组织生活会的效果。
第六条 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发展党员细则和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培养积极分子工作,选拔品学兼优的积极分子进党校培训,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把那些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上,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学生党支部应注重和加大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力度。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的教育。
第九条 具体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教育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营造良好的班风、学风,带动其他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勤奋学习,努力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