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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社会实践计划

          音乐教育系本科社会实践工作条例

 

实践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实习和社会实践正常有序地进行,在修订过去的相关规定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活动是我系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帮助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与实际运用结合起来,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实践教学活动是我系学生的必修课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的社会实践工作在本系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实际需要具体组织实施。

 

1.制订和修改实践教学的有关规定,审批各专长的实践教学工作计划。

 

2.对各专长实践教学工作进行协调、检查、评估。

 

3.建立实践教学活动基地,加强与实践教学活动基地的合作、联系。

 

4.做出实践教学活动经费预算。

 

5.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经验交流及表彰先进等工作。

 

第四条 各教研室对实践教学活动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

 

1.成立由系主任、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副主任、辅导员等组成的实践教学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各专业的实践教学工作。

 

2.制定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和大纲,确定指导教师人选。

 

3.具体布置、检查、指导本系各专业的实践教学活动工作,并深入现场搞好调查研究,解决实践教学活动中的问题。

 

4.负责对在实践教学活动基地兼任指导教师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5.负责对学生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前的组织、动员和教育。

 

6.搜集、整理并建立实践教学活动资料档案。

 

7.检查实践教学活动的质量,并进行成绩评定和工作总结,组织评选实践教学活动中的先进个人,并负责向系里推荐。

 

第三章   指导教师条件及职责

 

第六条  指导教师指在系在职的专业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作风正派,工作扎实,责任心强,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等条件。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按照实践教学工作计划要求,在所在实践教学活动单位的协助下,主动做好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安排。

 

第九条  指导教师负有指导学生制订实践教学活动计划,定期检查实践教学活动执行情况,及时给予学生具体指导的责任。

 

第十条  指导教师还必须对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工作作风、组织纪律等方面严格要求,同时,在生活上热情关怀。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须指导学生做好实践教学活动的总结。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依据成绩评定办法及标准,就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态度、工作作风、组织纪律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写出鉴定。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指导教师须向系实践教学活动领导小组递交工作小结。

 

第四章   实践教学活动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点,由系实践教学活动领导办公室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一经确定,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到达实践教学活动地点,凡无故未按时报到或未按组织安排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工作的,其实践教学活动成绩按不及格计。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活动期间(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请事假。请病假者须出示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书,经所在系和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假。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如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和系领导小组如实汇报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活动中,应谦虚谨慎,尊重实践教学活动单位的领导、同事,服从工作分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实践教学活动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到仪表整洁,言行礼貌。同时要积极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爱护公物,丢失、损坏东西要主动赔偿。

 

第五章   成绩评定办法及标准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办法

 

1.成绩评定依据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的表现、实际工作业绩以及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定。

 

2.成绩由指导教师依据评定标准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成绩,并就学生在实践教学活动中的态度、作风、组织纪律与实际能力等方面写出鉴定。

 

3. 实践教学活动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标准

 

1.及格:基本达到实习(实践)大纲要求,态度端正,遵纪守法,并锻炼了一定的能力;总结和报告内容基本正确,无政策性、原则性错误;无其它责任事故。

 

2.中等:在达到“及格”基础上,还应全部达到实习(实践)大纲要求,总结和报告内容系统,观点正确。

 

3.良好:在达到“中等”基础上,反映出具有较强的实际能力,能运用已学的理论知识,对某些问题做出一定的分析。

 

4.优秀:在达到“良好”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总结和报告中,能独立地对社会某个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②能较好地运用理论知识、实际技能在实习(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

 

③对实习(实践)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所作的总结和报告有一定实用参考价值。

 

5.不及格:凡未达到及格要求的均为不及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音乐教育系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践教学:社会实践计划 (2008-04-15 2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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